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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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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7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本文网址:http:/www.jiecaicq.com/news/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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